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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兰考县公安局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1 08:52:32


兰考县人民法院、兰考县公安局

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精神,完善惩戒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异物的行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的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后自行联动机制,保证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兰考县人民法院和兰考县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完备的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

一、关于查询被执行人信息

第二条 人民法院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被执行人身份、暂住地、宾馆住宿、外来人口登记情况、出入境情况、近期出入银行、电子照片、下落等相关信息资料。查询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

二、关于协查、控被执行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下列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予以协助。

(一)人民法院已作出拘传或者拘留决定,被拘传、拘留对象潜逃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碍公务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的;

(三)涉嫌金额巨大、申请执行人是特殊群体或者其他因素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人大等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协助查控的其他情形;

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同时附《拘传票》或者拘留决定书。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请求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查找、控制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信息通过公安网络发布通报,便于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发现属于人民法院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核实身份后,应当立即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带回。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藏匿在辖区范围以外的,应当及时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执行法院。

第七条 人民法院因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人员或者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履行了义务,需要撤销协查措施的,应当及时出具《撤销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通知公安局机关予以撤销。

三、关于协助查封被执行人车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司法便利。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车辆后,可以请求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该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车辆时,应当出具《协助插口车辆函》、《裁定书》、《协助查扣车辆清单》,并在《协助查扣车辆函》中载明协助查找、扣押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查找、扣押被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车辆请求后,应当在3-5工作日内将车辆牌照、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等信息录入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和本县公安交巡警视频车辆检测系统,锁定车辆登记业务,查找人民法院指定的相关车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查、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车辆的,应当协助扣押并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派人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查扣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执行法院承担。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因协助扣押车辆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的费用,先由申请人或者执行法院垫付,最后由被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承担。

四、关于暴力抗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依法严厉打击和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可以拨打“110”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 对可能引发暴力冲突,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拘传、拘留等措施前,应当制作工作预案,并向实施措施所在地公安机关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协助。

五、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过,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应当将已获取的证据材料连同证据目录装订成册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并作出决定或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生冲突时,可以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理,同时通知执行法院派员去现场处理。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执行联动机制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运行,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与公安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如遇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兰考县人民法院              兰考县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l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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