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法治中国建设绘制了一份总蓝图,目前全国上下都在积极努力参与其中,法院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保证,改革的内容多,任务重,影响深远而重大。司法体制改革涉及法院去行政化、法官职业化、司法公开等方面,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实现公平正义。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职业化,不断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水平,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选任制度、晋升制度、考评制度、薪酬制度、惩戒制度,提高法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任期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及职务行为豁免保障,可谓法官制度改革的新路径。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就不用再像以前那样,费尽心思地去挤行政级别这样一条唯一的道路,不再为解决待遇而追求“官位”、挤“官道”,而是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案件当中,职业荣誉感大大提升。改革后,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并按规定的程序晋升。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靠人才,提高法官职级待遇,才能促进廉洁公正执法,才能有效保障法治中国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兰考法院近年法官待遇状况和办案情况
基层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问题。2010年以前,兰考法院全年受理案件3000件左右,法官人均办案50件左右;2014年,随着兰考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亦明显增多,法官人均办案数近100起。法官晋升慢、待遇低、压力大,办案质量和效率受到影响,一部分优秀法官就难留住。2009年到2012年,法院共辞职1人,考研离开法院3人,调离3人,考到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3人,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基层法庭法官职级过低,导致在办案中调取事实证据时,一些单位采取不配合甚至阻挠的态度和行动。而基层法官面临的诉讼最多,有很多一线办案法官只埋头办案,不会拉关系、走后门,在职级上吃了大亏,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工作积极性明显下降,到了五十岁以后,甚至三十多岁就盼望退休。
长期以来,法官解决行政职级要和任职挂钩,只有中层正职才有这个机会,而中层副职和多年办案的优秀法官却终生没有这个机会,只能当一辈子“地板法官”。这是极不公平的,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廉洁公正执法,“六难三案”现象屡禁不止。
二、目前基层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修改,《法官法》于1995年颁布,于2001年修改。由于《法官法》关于法官待遇的一些规定不尽全面,缺乏实际操作性,使得法官的待遇在实践中无法得到全面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法官队伍的稳定。一是法官职级待遇偏低。《法官法》虽对法官的等级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与行政机关相比,法院人员相对较多,但内设机构数量相对较少,有点法院自己设立机构,或者把一个机构拆解为几个机构,因此法官的职级比例远远低于同级行政机关部门公务员的职级比例。这种职务序列设置导致法官职级待遇偏低。且法官等级与法官待遇脱钩,使法官等级评定失去了实际意义。二是法官缺乏职业保障。 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较为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目前,法官的职业独立性受诸多因素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受到牵制,法官的职业收入偏低,职业待遇未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官的职业培训机制不合理,培训效果难以保证;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因对案件裁决结果不满而指责、谩骂、殴打法官的现象,甚至还出现当事人故意伤害和杀害法官的事件,特别是法官在处理当事人对立情绪异常激烈和矛盾比较突出的案件以及执行工作中,被暴力抗法者伤害的更为严重,更加普遍——法官职业也成为了高风险的职业。这样一来,法官在裁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结果无疑阻碍了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长足发展。建立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制度、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三是法官员额制的推行力度不够。在实践中,法官的工资标准一直是参照普通国家公务员体系执行,未能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不仅如此,在一些基层法院,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法官应享受的各种津贴,包括审判津贴无法保障,甚至法官的基本工资也难以足额、按时发放,存在着“档案工资”和“工资空调”现象。四是法官的办公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不少基层法官办公条件落后、设施陈旧,有些人民法庭的法官甚至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严重影响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五是法官不能接受经常性的培训教育。目前法院系统的培训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地方法院的培训设施落后、培训师资力量薄弱,导致有些地方的法官长年未参加培训,知识结构得不到更新,审判工作水平难以提高。
三、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实践和建议
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提高法官职级待遇。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待遇太低,特别是基层法官的待遇更低。深圳的法官改革是: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依然按照法官等级确定,领导职务不作为其待遇的依据。应当对《法官法》作必要的修改:一是实行法官职务单独序列或提高法官的职级待遇。增设关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规定,将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相脱离,建立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职务序列。二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对《法官法》第十四章“退休”进行修改完善,对法官的退休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对于法官工龄满三十年的法官,应当同意或者允许提前退休,以解决法官断层和青黄不接的问题。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确定法官数额,明确任职标准,提高法官选任的起点,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内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对《法官法》第七章进行修改,把法官等级与法官工资待遇衔接起来,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四是规定系统的法官培训教育制度。完善《法官法》第九章的规定,对法官培训的内容、机构、培训经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建议建立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制度、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增加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尊重和法律的信仰,增强司法权威。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职权的真正回归。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特质。而这种传统和特质实际上不仅会使法官区别于其他行政人员,对引导整个社会树立法律意识和对法治的敬仰、敬畏。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使审判权掌握在高素质的精英法官手中,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的中立和独立程度,因为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官职业化是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