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是一个村的街坊邻居,有事相互帮忙,关系很是不错。没想到这次的帮忙,李某不仅掉了半截手指还无奈地进了次法院。
2014年5月14日,王某临时有事,让李某替她到窑厂干活,李某想闲着也是闲着,就爽快的应了下来。窑厂的活儿技术含量不高,加上以前曾干过那么几天,很快李某就能够顺利应付。工作期间,大伙儿来自三里五庄,相互熟悉,彼此你一言、我一语,笑声不断。李某终究是新手,操作不太熟练,随着“啊”、“啊”几声惨叫,李某的右手食指被机器轧掉一截。大伙停下手中的活,马上驱车把李某送入医院治疗。治疗期间产生大量费用,且李某的手指未能再接成功需安装假肢。出院后,李某多次与王某的老板陈某及窑厂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有结果。无奈,李某诉之兰考法院,要求陈某及窑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000余元。
2015年1月26日上午,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李某虽是替人干活,但李某在务工期间受陈某的监督、管理和支配,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因工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被告陈某的的雇员,在被告承包的窑厂内干活致伤,且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被告陈某对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50%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2847.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