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张某甲因怀疑妻子与本村村民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张某乙心存不满,欲伺机报复,遂携带提前购买好的汽油到没有院大门的张某家中,将汽油倒入其居住的卧室后点燃,起火后被邻居发现并及时扑灭。2015年1月8日,张某甲到兰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015年4月1日,经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询问,张某乙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汽油到他人家中放火,其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另张某甲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张某甲当庭认罪,取得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且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