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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5-07-23 17:28:39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5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诉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债权人张某本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履行义务,张某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兰考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蒙L-17334号货车,后执行人员依据法律程序对该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刘某某私自转移该车辆。兰考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二)结果:

    后兰考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且转移被查封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某与张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刘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案例点评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蒙L-17334号货车,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5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且私自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车辆,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能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就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宋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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