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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收售“一条龙” 各担其责均获刑

  发布时间:2009-12-18 20:43:17


    12月15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违法所得 1170 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被告人安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程某,农民,河南省杞县泥沟乡某村人。被告人金新乡,男,农民,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某村人。被告人安某,女,54岁,农民,河南省仪封乡某村人,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

    2009 年7月份某日晚 12 时许,被告人程某同他人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农修厂盗窃铁质模具三块,卖给被告人安某,经物价鉴定评估价值 320 元。

    2009 年7月份某日晚 12 时许,被告人程某同金某等人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农修厂盗窃铁质模具五块,卖给被告人安某,经物价鉴定评估价值 850 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程某家属退交赃款 1170 元。

    被告人程某、金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新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文杰家属积极退交赃款 1170 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视本案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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