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朱某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2月4日,农历正月初十,被告人朱某成无证驾驶豫 N - 5**** 轿车,载着叔叔朱某立、姑父靖某杰、堂弟朱某(朱某立之子),从商丘往濮阳去给朱某订婚。上午7时许,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10 国道477KM + 800m 处时,因躲避由 310 国道东使入 310 国道的一辆农用三轮车,朱某成采取措施不当,轿车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该车损坏及乘坐人朱某立、靖某杰受伤,朱某立因胸廓塌陷、胸骨及肋骨多根多处骨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成于 2009 年 5 月 21 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朱某成于 2009 年 3 月 4 日委托其弟朱某江与被害人靖某杰、被害人朱某立的家属贾某、朱某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靖某杰、被害人朱某立的家属贾某、朱某均自愿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放弃赔偿请求,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均自愿放弃赔偿请求,且均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亦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