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中,刚开始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法庭人员迅速采取措施,给每位当事人沏一杯暖意洋洋的清茶,双方当事人手握茶杯,调解氛围融合了,调解工作有了新的的起色。
原告潘风(人名均为化名),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兰考县城关镇。
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靳来运,男,1951年3月6日生,汉族,干部,住兰考县城关镇医院后街。被告王义,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干部,住兰考县城关镇医院后街。被告谢锋,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干部,住兰考县城关镇陵园路。被告赵伟,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干部,住兰考县城关镇建设路。被告张新,男。1967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三义寨西马庄村。被告王冰,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干部,住兰考县城关镇中原路。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到兰考法院起诉,要求五被告清偿所欠煤款26410元,并请求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庭通过庭前调解得知,五被告称,因为原告所送的煤灰不符合质量标准,其中参有大量石头粉,致使窑厂所烧的红砖拉出窑门就发生爆炸,导致经济损失达十万余元。
原告方则称,当时所送煤灰,都是送一车一验货,如果有质量问题,五被告不可能让卸货,至于被告方所称的造成的损失,也和我们所送的煤灰没有任何关系,我方只是要求要回自己应得的货款。
面对双方面红耳赤的争执,法庭迅速采取果断措施,为了缓和紧张的气氛,固阳法庭庭长逯建伟从抽屉中拿出茶叶,给每人沏一杯暖和的茶水,当事人手中握着这暖意洋洋的茶水,态度、语气缓和了很多。法庭工作人趁热打铁,展开“背对背”调解,因为对所送的煤灰吨数和价位双方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所送煤灰有无质量问题,法庭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和切入点,以便进一步拉近双方的差距,气氛融合了,面对法官在两方当事人来回“穿梭”,调解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原告愿意作出让步,减少索要货款金额,五被告也愿意支付部分货款,只是双方在支付货款多少的问题上还有差距,这时法庭工作人员又把当事人手中的水杯加满水,面对法官不知疲倦的来回“穿梭”和亲客亲民的“待人之道”,双方最后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当双方当事人有说有笑的走出法院,法庭工作人员也会心的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