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兰考法院首次适用量刑规范化庭审程序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开封市中院邱爱玲副院长、三个刑庭庭长和开封其他县区法院的刑庭庭长、主管院长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30多人到庭观摩。
当日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卜某某于2008年6月10日驾驶一辆收割机,撞在同向行使的被害人张某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使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卜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期间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96210元,被告人家属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本案的庭审中,把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开进行调查和辩论,之后,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而后,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交通肇事至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确定该案的基准刑为一年六个月。根据规定,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被告人卜某某在案发后八个月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减少基准刑的40%;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7%。根据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被告人卜某某先后共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961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由于被告人的赔偿行为大部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阶段所完成的,为被害人家属增加了一定的诉讼负担,减少基准刑的20%。针对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计算,确定该案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对被告人卜某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