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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醉酒“探囊取物” “物归原主”照样判刑

  发布时间:2010-02-02 17:29:00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1月13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代梁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兰考县仪封乡某村村民代梁与他人一起到本村村民郭某家喝酒,谈话中得知郭某上衣口袋里装着现金2000余元,就萌发占有之意。当晚趁郭某醉酒之际,代梁大胆出手,将2000余元现金从郭某上衣口袋里盗走。夜里11时许,郭某发现口袋里的现金没了踪影,就让代梁帮忙去家里找。代梁找了一遭,谎称没有找到。次日早晨,代梁心虚起来,怕事情败露丢人,就又来到郭某家佯装帮郭某找钱,趁人不注意将盗窃款装到郭某家一编织袋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全部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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