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法院部门机关内设26个职能科(庭、室)。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7)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9)研究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承担法院开展学术研讨和实证调研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法院的新闻报道、法制宣传工作以及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负责司法统计;负责组织、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承担吉安市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内刊的编辑发行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调研宣传和司法统计工作。
(10)司法技术处负责法院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负责法院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技术工作。
(11)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本院机关及全市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法院的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负责本院后勤服务和日常对外接待工作。
(12)司法警察支队负责指导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警衔呈报、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警力调配;负责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人犯等工作;组织和参与对死刑人犯的执行;参与有关审判和执行的工作事项;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13)机关党委负责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协助行政领导抓好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办理机关党员违纪处理的有关工作;领导中院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14)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党纪国法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15)评查办负责对本院审判、执行的各类案件和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查。
(16)第八合议庭负责审判民间借贷。
(17)第九合议室负责审判民间借贷。
(二) 人员构成情况
法院部门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128人,其中:行编制105人,事业编制14人;离退休人员32人。
(三) 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司法公开为抓手,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稳妥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基础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2460万元,其中:财政经费拨款1050万元,比上年增加560万元,增长30%;缴入国库的行政性收费850万元,比上年增加90万元,增长11%;罚没收入70万元,比上年增加10万元,增长16%。
三、支出运算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2460万元,其中:财政经费拨款1050万元,比上年增加560万元 ,增加30% ; 缴入国库的行政行收费850万元,比上年增加70万元,增长11% ;罚没收入70万元,比上年增加40万元,增长16%。
2017年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74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1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98万元,项目支出308万元。
2017年财政经费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5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98万元,项目支出308万元。
2017年行政经费预算安排790万元,主要保障机关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及公用支出。
2017年政府采购员预算安排450万元,主要采购电子产品、办公设备等物品及维修和购买社会服务。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73万元,其中出国考察费为零;执法执勤车辆购置费为2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万元;公务招待费为3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48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59.35万元,本年度预算与上年的预决算相比较的支出数目加上本年度案件数量增多,因工作需要车辆需更新、维护作出的此三公经费预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预算表








附件1: 2017年预算公开参考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