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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机漏电致人死亡 厂家、商家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0-03-25 16:03:25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3月24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清洗机漏电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清洗机生产厂家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共计113680.50元的70%,即79576.35元、经销商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7月3日,被告高某在被告程某所经营的五交化批零中心购买了一台高压清洗机。之后,被告高某租用原告武某家的房屋开办洗车行。2009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杨某驾驶一辆轿车到被告高某经营的洗车行洗车。因高压清洗机操作人员不在,被告杨某在征得被告高某同意后,自己将高压清洗机拉到外面,通上电源开始洗车。在洗车过程中,被告杨某发现高压清洗机水枪漏电,就放下水枪停止使用。被告杨某正在擦洗车辆时,受害人走到高压清洗机旁准备冲洗拖把。被告杨某告知受害人高压清洗机水枪漏电,不能使用,而他认为是静电,继续使用高压清洗机水枪冲洗拖把,结果中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1、对该清洗机现状态下所做的绝缘电阻测定和耐电压试验符合标准要求。2、该清洗机的导线布线、按钮开关安装及保护接地线连接不规范。

    被告程某出售给被告高某的高压清洗机,系从被告王某经营的郑州某机电商行批发购得,由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高某所经营的洗车行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电源及漏电保护装置系聘请非专业人员安装,又对自己的财产疏于管理,允许非专业洗车人员被告杨某操作高压洗车机,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对受害人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一定责任;被告杨某非专业洗车人员而对高压清洗机进行操作,存在因操作不当而造成高压清洗机水枪漏电的可能,对受害人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人作为成年人,也非高压清洗机专业操作人员,在明知高压清洗机水枪漏电的情况下,应当意识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仍操作高压清洗机为自己冲洗拖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赔偿原告武某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医疗费、复印费计113680.50元的70%,即79576.35元;被告程某、王某对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的上述赔偿款项与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被告高某、杨某分别按照赔偿总额的10%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马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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