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兰考县某塑业公司自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7台机器设备。后双方就设备尾款产生分歧,该科技公司将该塑业公司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自2016年8月至11月共支付原告15万元货款。
调解书生效后,兰考县塑业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苏州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相城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该塑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苏州科技公司书面提出申请,请求委托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2017年5月,相城区法院来函委托兰考县法院执行该案。在接收案件后,兰考县法院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决定立刻依照调解书内容执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承办人刘建平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了解到,双方矛盾深,争议大。兰考县塑业公司认为,在签订购买合同时,双方约定,由科技公司提供终身售后服务,而该公司经多次人员调整后,无人负责该批机器的售后服务,机器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致使无法运行,因此不付尾款,责任在对方公司。苏州科技公司则表示,正是因为兰考县塑业公司不肯支付货物尾款,才导致苏州科技不予提供售后服务的。刘建平多次联系两公司负责人,了解该案的来龙去脉,并就该案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苏州科技公司拆卸其中4台机器,折抵货款;苏州科技公司负责另外3台机器的维修、指导、配件支持;兰考县塑业公司应当保证所拆卸机器完好无损、零件齐全并可正常运行。
11月13日,苏州科技公司指派技术员对协议中约定的4台机器进行拆解分装,公司直接货运回郑州维修中心。当天早上9点,技术员到达兰考县塑业公司。晚上8点,4台注塑机器全部拆卸、装车完毕。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