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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卖”原油 得330元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0-03-26 08:23:59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作为油田看井的工作人员,马某发现有人偷原油没有报警,而是笑纳了偷油者送给的200元好处费,放偷油者走了。第二次,他与偷油者达成了默契,按盗窃的原油包数收取好处费。3月25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偷油者和监守自盗者马某同获刑罚。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王某均是兰考县堌阳镇某村人,被告人马某是中原油田工作人员。2005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王某到本村西地中原油田油井上盗窃原油,当时值班的马某发现后,准备向公司报告此事,李某随即阻止了马某,塞给马某200元钱,马某就没有向公司报告,放三被告人走了。一个月后的一天夜里,三被告人又带领十多人去偷油,并告诉马某,只要马某不声张,他们就按每袋原油30元给马某“提成”。马某就把原油放到脱水坑里,然后躲到屋里不出来,三被告人带领人将原油装袋,装完后让马某出来清点袋数,然后将油拉走。

    法院审理后查明,三被告人两次共盗窃原油1.6吨,马某共接收偷油者的现金330元。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原油总价值34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油井上的看护工作人员,发现偷油者不予制止,而以接受钱财的方法不向上级汇报,应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对四被告人定罪处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加上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分别处罚金6000元、3000元。

责任编辑:马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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