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财产保全,可以使部分案件得以被诉前或者诉中调解,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最大程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具有威慑作用,提高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法院司法资源。
2017年3月以来,兰考县法院贯彻财产保全,对有金钱给付关系的案件,法官都会建议起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对申请保全车辆、房屋等财产的,可以通过购买保单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此举可以降低司法成本,为申请人带来便利。
赵某于2016年5月份向尹某借款100000元,在借条上表明借期一年,一年后若无法还款,以自己名下的越野轿车作为补偿。借款期满后,赵某未偿还借款,也未交付借条上约定的越野轿车。2017年10月,尹某到兰考县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赵某偿还借款或者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案情单一,事实清楚,庭前调解法官决定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同时,建议尹某申请财产保全。尹某通过购买购买财产担保责任险的方式,申请了财产保全,兰考县法院财产保全组依法对赵某名下的轿车进行查封,并将查封手续送达了赵某。此时,赵某现身法院,表示接受法官建议,进行庭前调解。在闫胜义工作室内,尹某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赵某两个月内还清欠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利息给付尹某相应的利息。至此,一桩民事案件在未进入审理程序的情况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