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秦某伙同濮阳某工程公司承包了兰考县某局的一处工地,陈某带领民工队在这处工地务工。工期结束后,陈某多次讨要民工队的工资,但秦某以各种理由拖欠工钱,陈某无奈只得先行垫付了民工队工资93万元。
随后,经多次讨要无果后,陈某于2017年6月将濮阳某工程公司和秦某起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兰考县法院调解,该工程公司愿于2017年8月前一次性支付工资款93万元。
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濮阳某建设工程公司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在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兰考县法院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向兰考县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终,执行法官在兰考县住建局的协助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濮阳某工程公司工程款92万元,此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