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王某从兰考县某银行借款55000元,期限一年。此后,王某仅偿还部分利息。2017年,该银行到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审理,兰考县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本金55000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王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法院判决。11月27日,兰考县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执行干警到达王某家,王某正在洗脸,灶台上,一口大锅冒着腾腾的热气。王某表示,自己原本在工地打工,也能挣钱。但现在妻子摔伤了腿,在家养伤,小外孙上学也没人带。鉴于王某要送外孙上学,执行干警未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传其10点到法院还款。
上午10点,王某来到法院,表示自己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并提出只偿还本金的要求。因拒不履行判决,兰考县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并电话告知了王某家人。王某之子王某某听说父亲被拘留,当即表示要代父还款。王某某一次性缴清65000元执行款,代父亲履行了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