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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念本村邻里情 常盗窃祸害乡里

  发布时间:2010-03-30 09:50:20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三个小青年小小年纪不学好,不顾及本村邻里情谊,专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祸害乡里,终受到应有的惩罚。3月26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罗某、孔某分别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兰考县南彰镇五里河村。

    被告人罗某,男,1990年7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兰考县南彰镇五里河村。

    被告人孔某,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兰考县南彰镇五里河村。

    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同孔某共谋后,到南彰镇五里河村村民王蓝家,盗走山羊二只,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两只山羊价值600元。

2008年12月初七夜里,被告人王某同孔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到南彰镇五里河村村民王石家,采取挖洞入室手段,盗走山羊三只,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三只山羊价值1200元。

    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罗某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本村王好的代销点,采取撬门入室的方法,盗走现金400元及红旗渠、散花香烟、香皂等物,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5元。

    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罗某、孔某、谭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到本村村民王升家,采取翻墙进院,端门入室、挖墙出院的方法,将屋内停放的方法,将屋内停放的一辆“重庆牌”两轮摩托车和一台电焊机盗走。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2100元、电焊机价值320元,销赃后,被告人王某、罗某分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第三起、第四起盗窃行为时,被告人罗某、孔某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对相应指控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视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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