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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成老赖

  发布时间:2017-12-23 17:50:30


    2016年2月,李某驾驶小轿车在兰考某路段撞倒路面行人梁某,致其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伤者梁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梁某短暂性休克、前额部撕脱伤、第5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腹膜腔积液、骨盆骨折、胸部、腹部闭合性损伤、左肾膜下血肿等损伤。经鉴定,梁某为十级伤残。住院期间,医疗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44263.45元,李某垫付医疗费3万元。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负全部责任,梁某不负责任,李某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 

    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并未作出任何赔偿,为维护自己的身体权、健康权,梁某将李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兰考县法院。经审理,兰考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7207.85元,李某垫付的医疗费待保险公司理赔后,结算相应返还。 

    原告梁某不服判决,向开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并未在判决书指定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梁某申请强制执行。兰考县法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签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履行其义务,并与李某就垫付的医疗费进行结算,返还李某前期垫付资金。到此,案件执结。

责任编辑:梨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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