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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被执行

  发布时间:2018-04-03 08:35:21


2012年10月,刘某在一日之间分三次从魏某处借款,共计3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为违约金,并将三套房产作为抵押。然而到约定还款日,魏某并没有收到刘某的还款。后经魏某多次追要,刘某均拒绝还款。为讨要欠款,魏某将刘某起诉至兰考县人民法院。

兰考县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魏某借款3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但判决书生效后,魏某并未将欠款还清,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查封抵押房产。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刘某将自己出资所盖的六层商品房中的三套房产作为抵押。如若被执行人还不上欠款,申请人有权变卖房产结清欠款。在该院执行干警询问被执行人:“是否愿意将合同抵押的房产进行变卖?”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对于变卖房产抵欠款,我没有意见。”随后,双反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将三套房产过户给申请人刘某。然而,因该房产未在国土部门备案,无法进行过户,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再次私下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魏某一次性给付刘某23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违约金及相应利息。至此,该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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