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朋友间的借贷理应讲诚信、守信用。
2014年8月,孔某通过朋友介绍与梁某结识,梁某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孔某借款4万元,梁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2%,朋友刘某为担保人。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孔某多次催要,梁某只支付8万元,未还剩余欠款。为讨要剩余欠款,孔某到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
经审理,兰考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孔某偿还借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判决生效后,梁某并未履行其法律义务,孔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该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时,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妻子赵某询问家庭基本情况时,赵某说,“我丈夫梁某一直在外务工,我会积极与申请人协调如何偿还欠款,我们打算先支付给梁某3000元,之后每个月支付2000元,剩余借款在一年之内还清。”此后,被执行人梁某与妻子赵某主动与申请人孔某进行沟通。被执行人梁某向申请人孔某表示,自己一直在外务工,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请求申请人孔某宽限一下还款时间,同时许诺将在一年之内还清欠款及利息,请申请人给予理解。申请人孔某同意了梁某的还款意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案件依法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