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为了发财,被告人于某不惜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数次伙同他人,专门在国道上驾车,伺机故意碰撞违章的外地车辆,借机获取赔偿。4月13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6年5月22日夜,被告人于某同张某、贾某(均判刑)等人共谋后,由贾某驾驶豫B6521*轿车在220国道伺机制造交通事故,借机敲诈外地司机。5月23日凌晨1时许,由贾某驾车,张某、于某乘坐,在220国道483Km+700m处,与山东省费县上治镇万仓庄葛某驾驶的鲁L09605货车相撞。后责任事故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葛某付给张某、贾某各种费用共7900元。
2006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于某同张某、徐某、贾某(均判刑)等人共谋后伺机撞车,借机敲诈外地司机。由刘某(另案处理)驾驶豫B6521*在220国道孟寨肖蔡庄村段同山东省宁县磁窖镇姬某驾驶的鲁J5099*货车相撞。后事故责任认定姬某负全部责任。由姬某付给刘某机动车修理费18400元。
2007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伙同张某、徐某等人共谋后伺机故意撞车,借机敲诈外地司机。在313省道葡萄架乡贺村附近,由孙某驾驶豫BB000*与山东省鱼台县古亭镇蒋某驾驶的鲁H7447*货车相撞。后事故责任认定蒋某负全部责任。由蒋某赔付孙某5500元。
2006年11月7日夜,被告人于某伙同张某、徐某共谋后伺机撞车,借机敲诈外地司机。由常某(另案处理)驾驶豫B1068*在106国道爪营高速路口与山东省平邑县魏庄乡石家庄村陆某驾驶的鲁Q5919*货车相撞。后事故责任认定陆某负全部责任。由路某赔付常某各种费用8800元。
2006年6月21日夜,被告人于某伙同张某、徐某等人共谋后伺机撞车,借机敲诈外地司机。由肖某(另案处理)驾驶豫B6560*在220国道477Km+300m处与江苏省沛县的陈某驾驶的鲁H0382*货车相撞,后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由陈某付给肖某车损费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故意碰车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于某的犯罪实施和情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