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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申请人同意 终止本次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06 16:21:17


    张某和程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5月,程某向张某借款20000元,承诺年底之前还款。至约定还款日,程某无故拒不还款。多次讨要无果后,张某向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起诉程某,要求程某偿还本金,并主张利息。

    兰考县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从2018年5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因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于2019年2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兰考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程某,遂向被执行人程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线上查控,被执行人程某名下无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程某名下有一辆豫B牌照的小型轿车,兰考县法院赶往兰考县车管所,将程某名下轿车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对被查封车辆进行处置。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因该案执行期限将满,兰考县法院依法对申请人张某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措施及案件执行情况,张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已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张某同意终本,兰考县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本次执行。

责任编辑:梨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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