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共同强奸十五岁在校女生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15岁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3岁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7岁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9年2月21日晚6时许,三被告人与另外两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来到在兰考县某初级中学门口寻找一女学生王某,欲对该女行不轨行为。因三被告人未找到王某,经被告人郭某某提议,并与其他四人预谋将其在网上认识的另一女生李某某拦住,并强行将李某某拉到几被告人所开的车上,在辗转三处后,将被害人带到某村南地一树林内,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被告人杨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属于轮奸,对三被告人应在十年以上处刑,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对二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及二被告人辩护人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不服,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