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然而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失信行为多发,严厉打击失信行为,营造弘扬诚信的法制环境,成为人民法院持之以恒的探索和追求。
陈某因承包金、违约金878975.73元及赔偿孟某经济损失65928.01元两案分别于2016年1月、2016年2月被申请强制执行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陈某拒不履行判决,还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在对陈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时,发现其银行账户名下银行账户有多次较大数额的交易金额,发现其名下有房产一套。兰考县法院收集固定如下证据:陈某在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做了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瞒了其在郑州市有房产一套;隐瞒了自己作为某音乐茶座法人代表的身份;隐瞒了其名下账户有大量资金流入。2018年初,兰考县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兰考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要求追求陈某的刑事责任;兰考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兰考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多次较大数额的交易明细,且有房产,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向人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兰考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陈某服判,不上诉。
此案的典型意义,旨在向社会昭示,依法及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心存侥幸,想通过虚假报告及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是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