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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实际控制车辆 案件终本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27 17:44:00


    8月16日,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对对申请人祝某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目前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胡某名下三辆小型轿车,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对被封轿车进行司法处置。法院依法决定对该案终止执行,申请人祝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初,胡某向祝某借款35000元,约定半年后还款。半年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某偿还借款。兰考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祝某要求被告胡某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原告祝某自愿放弃利息,被告胡某于2018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祝某本金5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祝某本金1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清下余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胡某负担,于最后一批款项一同支付给原告祝某。

    因胡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祝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三次提起总对总查控,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胡某名下无存款工商登记。法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某名下的三辆小型轿车,但均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胡某的户籍所在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胡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经兰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兰考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目前,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胡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案件符合法定终本条件,执行干警对申请人祝某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措施及案件执行情况,祝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已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责任编辑:梨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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