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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须从“共识”向“务实”迈进

发布时间:2019-12-02 09:31:14


    只有立法赋权与立法限权并重,才能有效激活教育惩戒权,实现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从而有效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学秩序。

  今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征求意见稿》一出,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拍手称赞的同时,大家也对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效果提出了质疑,担心教育惩戒权存在“无用”“滥用”“弃用”的风险或问题。

  让教育惩戒权回归老师手中,在学校、家庭、社会已形成一种基本共识。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中宝”“心头肉”。因此,一直以来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我们的老师都是“动不得、说不得、训不得”“不能管、不敢管、不善管 ”的教育现象和问题普遍存在。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谓是给所有教师吃了一颗“定心丸”,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师的顾虑和担忧。

  其实,早在2016年11月,教育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九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政策层面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2017年2月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更是成为教育惩戒立法的重要里程碑。此后,广东等地也不甘落后,积极进行教育惩戒权立法尝试,以法治思维直面教育现实问题。2019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从国家法律层面出发提出明确和细化教师惩戒权的问题。从目前看来,教育惩戒权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如何向“务实”迈进,成为当下亟待考虑的重要问题。

  教育惩戒权是权力,也是义务,教师应“敢用、会用”。教育惩戒权兼具公权力和职业性义务的双重属性。首先,教育惩戒权是国家教育权在学校教育层面的具体化,其实质是国家授权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资格。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都明确教师有权批评教育学生。

  其次,从职业和专业属性来看,教育的本质是塑造人、发展人、完善人,教师有义务、有责任去教育和管理学生。韩愈有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作为一个职业性极强的共同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知识的传授,必须将其职业道德思想、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信念、职业道德行为习惯融入其教育教学当中去,不断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从而培育学生向上心态、厚植学生是非观念、增强学生敬畏意识、塑造学生健康人格。

  教育惩戒权是宝剑,也是魔盒,法律应“好用、实用”。此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审议稿中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可谓是“徒劳无功”。要想最大限度激发教育惩戒活力,释放教育惩戒动能,就必须为教师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和保障。社会的多元性、行为的复杂性、教育的情境性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了教育惩戒权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直接影响教育惩戒权的有效实施,必须对有关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内容进行细化。当然,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教育手段,行使的过程中还应注意防范权力的“滥用”。

  只有立法赋权与立法限权并重,才能有效激活教育惩戒权,实现惩戒权(权力)与学生权(权利)的平衡,从而有效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学秩序。据了解,英国有关法律对教育惩戒的对象、工具、部位、程度、程序等都作了作详细规定,如学校禁止对8岁以下儿童实施体罚,禁止在班上或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体罚学生的器具是鞭子或皮带;女生只限于打手心,每只手不得超过3下;如果鞭打男生屁股,每次不得超过6下。惩戒之前要经过三个步骤:惩戒前调查、惩戒裁量、家长决定是否上诉等。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倾注立法智慧,综合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体质、行为、情景等多种因素,对法律进行最大程度的细化。同时遵循教育规律,融入教育理念、引入行政法“正当程序”“比例原则”,对教育惩戒的程度、场合、方式、程序等作严格限制。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教育惩戒权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对待教育惩戒权问题,不应是无休止的指责和猜疑,我们应回归教育教学本身,对孩子多一点关注和关爱,对老师多一点理解和信任、对法律多一点鼓励和支持,对社会多一点理性和耐心,一起携手为孩子共建良好的“教育生态”。(武向军 史凯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梨梨    

文章出处: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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