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的老人去洗澡却命丧黄泉,究竟责任在谁,其家人和澡堂各执一词,相持不下。5月2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兰考县某澡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各种损失合计116348元的40%,即46539.2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共计54539.2元,减去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赔偿34539.2元。
2008年11月25日12时许,72岁的黄某一人前去被告澡堂洗澡,在洗澡过程中突然摔倒在地,澡堂值班人员和澡堂内其他客人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县人民医院,并通知黄某的家人。等家人赶到医院时,黄某已经死亡。
黄某的妻子、儿女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他们认为,由于被告的安全设施存在瑕疵,服务质量及管理不到位又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地面又滑,导致黄某在洗澡过程中滑倒,头部摔伤,继而死亡,被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他们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解,被告某澡堂支付了2万元的丧葬费用后,再也不愿多拿一分钱。
黄某的妻子李某及其四个子女向兰考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澡堂支付赔偿款、死亡赔偿金105848元、丧葬费10500元、母亲赡养费11046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5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减去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赔偿158444元。
被告某澡堂认为,自己是证件齐全的正规洗浴场所,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在事发现场铺有高性能防滑草垫,绝无可能因地滑而发生摔倒顾客的事故。在大厅内《顾客须知》中有“年老体弱,有病者须有家人陪护”的明确警示提示,而且在浴区及入口处均有“年老体弱、高血压、心脏病患者须有家人陪护等警示标志”。被告认为,黄某在洗澡前喝了酒,洗澡时又是直接选择在水温较高的池中长时间泡澡,加之他是年过七旬的高龄老人,身边又没有亲属陪护,说黄某是在酒精和冷热温差大的双重刺激下造成诱发自身疾病或发生晕堂而晕倒更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另外,原告拒绝对黄某猝死原因进行鉴定是造成本案争议事实无法查清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黄某死后,未进行尸检,具体死亡原因不明,结论为猝死,体表及面部多处擦伤,其操作符合倒地后磕碰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黄某的死亡原因,因原告不同意进行相关鉴定而无法查明,应承担此事的主要责任。被告大厅内的《顾客须知》中和浴区入口处均有警示标志,但无人监管该项规定的落实,致使黄某虽然已经72岁,仍然是被告的常客,并在浴区内摔倒死亡,被告管理上存在瑕疵。黄某的死亡,对于其作为近亲属的五原告的精神创伤是显而易见的,应当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原告要求的误工费、赡养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另外,对于原告的过高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视本案事实和情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