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众所周知,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而利率的高低无疑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最高法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有力司法指引,助推民间借贷活动趋向理性健康发展,回归本源,同时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减少相应的经济发展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据报道,近几年,每年约有200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各级法院。如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既是公平合理处理纠纷,平衡各方利益的关键所在,也是以裁判指引社会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司法利器。
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民间借贷既可以让出借资金方利用闲置资金赚取收益,增加收入,也可解决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可谓“双赢”的经济社会活动。但是,如果严重背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借贷利率畸高的话,极易诱发信用风险、道德风险乃至法律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现实生活中,对于出借人而言,偏高的利率将导致其产生依赖放贷牟利的思想,或者贪婪成性,在高息诱导下迷失双眼,随意选择放贷对象而带来本息损失风险。甚至有人以放贷为业,从正规金融机构低息转贷牟利,或者以低息吸收民间资金后再以高息转贷给他人牟利。而且,暴利驱使之下,收贷过程的野蛮与暴力将伴随而生,诱发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
与之相对,很多中小微企业盈利能力不强,所赚取的收益未必能够偿还年利率达24%或36%的民间借贷。在此情形下,高息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不仅无助于企业健康发展,反而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一旦这些企业因无力偿还高息而倒下,出借人可能血本无归,向出借人出借资金的人也可能遭遇赖账。多米诺骨牌效应下,该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将无法幸免,甚至诱发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可以肯定地说,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既具有民意基础,也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司法机关尊重金融规律,平衡借贷双方切身利益的慎重决策。科学合理的利率水平,能够淡化暴利概念,遏制民间借贷的贪婪性,消除放贷者“一夜暴富”的冲动。同时减少高利率对借贷方的“盘剥”,平抑借款人对高利率的不满情绪,让借贷双方更容易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这是对职业放贷的否定和叫停,将有效为放贷热降温,进一步挤压不正当放贷的活动空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法律来源于生活,而法律和裁判又具有指引人们理性从事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的功能。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体现出司法机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视和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同时有利于更多人理性对待民间借贷行为,促使民间借贷行为不断净化、规范,在正常轨道运行与发展;进而利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