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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法院邀请检察院有关部门人员与资深律师 探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

  发布时间:2010-07-30 16:45:37


    2010年7月29日下午,兰考县法院邀请兰考县检察院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与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局、公诉科负责人和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到兰考县法院座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进行探讨。座谈会由县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孙汐主持,刑事审判庭庭长参加了座谈会。

    首先,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通报了本院自2009年以来职务犯罪收结案及刑罚适用情况。之后,主管刑事的孙汐副院长提出了职务犯罪刑罚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刑法中对职务犯罪数额虽有规定,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同样的犯罪数额适用相同的刑罚难免有不公平之嫌,使得犯罪数额在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在刑期上并无大的差异。

    与会人员对职务犯罪的刑罚适用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检察院与会人员认为:职务犯罪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贪污贿赂案件,应考虑社会效果,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般应判处实刑;数额在2万元以下,认罪态度好、社会影响小的,可以判处缓刑;渎职犯罪案件,受认识不到位、查处阻力大等一系列客观原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全国判处实刑的比例不高,对一些涉及群体性群众利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从重判处,以起到震慑作用。律师代表则认为职务犯罪案件大都有特殊性,被告人要么负责一定的工作,或者掌握一定的财权,但工作有时是受领导安排,考虑到工作来之不易,对他们判处缓刑更显司法人性化、温情化。

    最后,与会人员达成共识,认为对职务犯罪数额不大、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宜从轻处,可以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从重、从严判处,以震慑犯罪;一致认为以这种方式进行交流,简便、快捷,效果明显,能够最大限度在保证司法的统一性,更进一步地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质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立法精神的贯彻与工作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马雪平    

文章出处: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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