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年轻小伙子到歌厅唱歌,本来是想放松心情,快乐一把,没想到却因此惹祸上身。今天,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与朋友于某、金某、黄某在兰考县城关镇南段某KTV唱歌,期间,于某、黄某与被告人孙某去卫生间方便,张某从外面推门进来碰住了于某。由于双方都喝了酒,就吵了起来,黄某与孙某也帮于某和张某吵,不一会儿就引起厮打。后张某被工作人员劝至一楼,被告人孙某同于某等追至一楼大厅内继续与张某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孙某见张某想用烟灰缸砸于某,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将张某下腹部扎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0年5月9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孙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被害人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