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担任村民小组会计的岳某利用职务之便,8月23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岳某,男,现年48岁,兰考县某乡镇村民小组会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于2007年12月30日,利用职务之便,自制2007年全年工资表一份重复入账,将集体资金12960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经兰考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0年6月21日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兰考县城关镇农经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支出的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岳某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还,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