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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协商促和解 护航企业谋发展

发布时间:2021-12-28 11:18:11


    执行案件涉及企业往往涉案标的额较大,且企业不同于自然人,一旦涉及强制执行都会极大的影响企业日后的发展,也与自疫情之后所提出的大力支持疫情过后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精神相悖。因此,执行工作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应以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督促实际履行为主要方向。

    程某轩与兰考县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经口头协商,由程某轩提供板材原材料,木制品有限公司负责加工成板材。双方达成共识后,程某轩交付板材原材料外,另外提供“多片锯”2台供公司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木制品有限公司共完成加工成品板材104.39立方,半成品板材131立方,剩余未加工材料28立方。后期,双方因加工费用、成品板材交付办法等问题发生矛盾。程某轩作为原告,将木制品公司起诉至兰考县法院。木制品公司不认可程某轩的诉求,提起反诉。两案一并审理,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原告程某轩支付木制品公司加工承揽费225000元,同时被告木制品工资已完成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及未加工的板材共计263.39立方及两台多片锯交付于原告。

    判决生效后,程某轩并未按时履行法定义务,木制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足额现金履行生效判决,且双方存在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半成品木制品及加工机器,执行法官多方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帮助双方寻找第三方买家,以第三方购买木制品及机器的费用支付加工承揽费用,既支付了加工费用又处理了积压的货物,解除了双方存在多时的矛盾。

责任编辑:梨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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