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查控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保全案件和首次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工作,用足用活法律法规,实现以保全促审判、促执行,高效率、高质量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审判执行案件实效,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保全案件和首次执行案件的立案、网络查控财产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人民法庭的保全案件和首次执行案件的立案、网络查控财产工作由法庭负责;速裁庭和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巡回法庭、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的保全案件和首次执行案件的立案有立案庭统一负责,网络查控财产工作由案件承办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条 保全和首次网络查控财产工作应当遵循“一案一查、快查快控”原则,原则上当天审查、当天立案、当天查控,查获财产后迅速查封、冻结。
第三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网络查控窗口,设网络查控监督员,负责管理、监督本院所有保全案件和首次执行案件的网络查控财产工作。
第四条 网络查控监督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工作纪律,确保公民财产信息和被查控当事人财产信息安全。
第五条 网络查控设备应当实行专人专机,设置开机密码,更换网络查控监督员必须重置开机密码,窗口应当安装监控设备,人员出入全流程监控,确保查控设备安全。
第六条 人民法庭的保全案件,由法庭的审判团队负责制作保全裁定,综合执行团队负责实施。
速裁庭和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巡回法庭的保全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审判团队负责制作保全裁定,综合执行团队负责实施。
网络查控监督员每天对本院新立保全案件的查控情况进行查看,对查控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的,及时告知承办人员,督促其加强查控力度等,并将核查、督促情况汇总成表,反馈给承办部门并上报主管院领导。
第七条 人民法庭、速裁庭和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巡回法庭的首次执行案件的网络财产查控工作由案件承办部门的综合执行团队负责实施。
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的案件涉及网络查控财产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查控裁定,由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巡回法庭的综合执行团队轮流负责查控实施。
网络查控监督员每天对本院新立首次执行案件的网络查控情况进行查看,对未案执行信息流程系统规定的查控节点进行网络查控的,及时告知承办人员,督促其及时查控,并将核查、督促情况汇总成表,反馈给承办部门并上报主管院领导。
第八条 网络查控监督员每月将保全和首次执行案件的网络查控财产工作汇总成表,报院审管办,随审务督察通报一并下发,作为案件承办人员的考核依据。
第九条 当事人或第三人对保全依法申请复议的,由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负责办理;对执行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兰考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