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田斗、孟奇宪拐卖儿童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田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孟奇宪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田斗,男,现年47岁,兰考县人。田斗有一女儿名叫田明月,在外打工时认识了杞县男青年王大伟,二人恋爱后同居,生育一子王辉龙(案发时出生仅50多天)。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田斗等人预谋后,谎称为王辉龙看病,让其女儿抱着孩子从杞县王大伟家去商丘市,找一地方让女儿住下后,被告人田斗便找到民权县双塔乡秣坡村的孟奇宪,称其侄女未婚生子家里嫌丢人,让帮忙找户人家将婴儿送人,并提到要钱一事。后通过孟奇宪介绍,田斗将其亲外孙王辉龙以19400元的价格卖给河南省民权县人和乡内黄西村的董建军为养子。田明月得知后,与其父大闹,并发疯似的说要报警,被告人田斗自知有错,于2009年1月3日自动到兰考县公安局三义寨派出所投案,后王辉龙被解救送还田明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斗、孟奇宪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田斗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奇宪在联系买卖过程中没有得利,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被告人孟奇宪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据本案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