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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 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 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8 16:12:20


                                      兰考县人民法院

                              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无缝对接衔接和高效运行,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促进“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及时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结合本院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保全工作

    1.执行局下设执行保全组(下称“执保组”),从事保全裁定制作、查控、送达、固定证据等工作。

    2.在诉讼立案时,及时详细告知当事人诉讼和执行不能风险,特别就申请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好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

    3.为了便于审判、执行,执保组在立、审、执部门间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采集工作:

    (1)当事人信息收集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工作;

    (2)保全信息,包括财产线索、裁定、查控、证据固定等情况。

    执保组应充分采集当事人的前款信息,告知申请人或原告尽可能提供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或被告的前款信息。

    4.保全立案时,做好充分调查准备,依法扩大被申请人主体查控范围。

    5.保全过程中,应依规进行网上查控的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或依职权调查的信息及时进行实地查控,对查控过程和结果进行固定。

    6.执保组应持续关注保全案件动态,特别是部分保全和未被保全的案件,并及时与相关部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后续保全工作顺利推进。

    7.送达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勘验、调查、询问等笔录,及时固定“第一手”证据材料。

    8.执保组每月底前做好反担保、解除保全及未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的数据统计工作。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调解、撤诉及当庭清结、自动履行的,由业务部门每月底前报送至执保组做好数据统计工作;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每月底前由执行局综合科报送至执保组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9.采取保全措施后,执保组应及时向当事人反馈保全信息,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对诉中保全案件,应将保全情况、勘验调查等情况制作保全清单随卷移送。

    10.下列财产保全案件由执保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1)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

    (3)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4)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沿用诉讼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5)当事人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6)二审期间,一审案件承办人发现或当事人向其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及时反馈至二审案件审判法官后,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保全的;

    (7)上级法院将财产保全裁定指定兰考法院执行的。

    11.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执保组负责审查:

    (1)驳回保全申请;

    (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3)变更保全担保;

    (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

    (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

    (6)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

    (7)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12.执保组负责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

    (1)实施、续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监督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并控制相应价款;

    (3)其他需要实施的保全措施。

    1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裁定或者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由执行局综合科负责审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审查。

    人民法庭的上述案件,由执行局综合科负责审查。

    14.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工作参照财产保全流程办理。

    二、立案工作

    15.立案庭在收取当事人起诉材料时,对需要保全的,应引导至执保组先行接待。

    16.立案庭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对未申请保全的案件当事人,就申请财产保全再次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保全。

    立案庭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17.立案庭应主动审查以下信息是否完备,并做好采集工作:

    (1)立案时间;

    (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送达地址;

    (5)保全信息;

    (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18.立案庭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立案审查时,重点审查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5)移送执行的时间;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移送执行表信息存在缺漏的,应要求刑事案件承办庭及时补充完整。

    19.立案庭在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等涉及执行的案件后,应提示当事人及时向执行案件承办人告知有关情况。

    三、审判工作

    20.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先行核实是否进行保全。未保全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财产线索,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保全,确有必要的,可依职权保全。

    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或依职权保全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收集相关材料,移交给执保组。

    21.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承办人应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办案原则,强化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审判法官注重当庭清结、自动履行工作,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案件“当庭清结率”和“自动履行率”;送达结案裁判文书时,应采用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审判法官应在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审管办报送当庭清结、自动履行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

    22.案件承办人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主张权利。

    23.案件承办人在审理涉及交付特定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案件时,应当查明标的物的状态。特定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不以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做好相应笔录,对拒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告知其相应风险。

    24.案件承办人在审理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的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诉讼标的物是否存在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情形。存在该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5.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对前款规定中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

    案件承办人应将地址确认书地址和保全信息写入判决书内容。

    26.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执行工作

    27.执行过程中,执行实施组认为确有必要的,执保组、案件审判法官应协助做好执行工作。

    28.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执行实施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2)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执行实施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无法确定原物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结束后毁损或者灭失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29.执行实施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本院综合科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局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五、附则

    30.人民法庭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3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兰考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责任编辑:梨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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