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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村委欠了账 现任村委不承认?

  发布时间:2010-08-26 08:37:06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前任村委给班子发福利及购买其他物品欠了村里一家商店一笔不小的欠款,当商店老板找到村委索要欠款时,换届后的现任村委却对该笔欠款不予承认。8月25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兰考县城关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亮欠款11880元;被告王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亮欠款95元。

    原告段亮在兰考县城关乡某村经营一商店,主要经营烟酒、食品,被告兰考县城关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在2008年11月8日以前以村委班子发福利和其他理由购买该店的物品,共计欠款11880元,村委会会计何善给原告段亮出具有一张欠条,欠条上面载明:欠段亮帐一万一千八百八十元,某村村委何善。村党支部书记王朋在欠条上签上“3年春节、八月节用食品属实  王朋”。2008年11月19日王朋为段亮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面载明:跑项目用烟一条,共计九十五元王朋。

    当原告段亮找前任村支部书记王朋和会计何善索要欠款时,王朋认为自己在欠条上签字是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何善认为自己只是会计,只负责管账,也没有还款义务。段亮无奈找到现任村委,村委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欠款。无奈之下,段亮向兰考县人民法院起诉,将城关乡某村村委会及现任村委会主任段国、村委会会计何善、前任村支部书记王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兰考县城关乡某村村委会购买该店的商品,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王朋、何善作为时任村委会支部书记和会计,在2008年11月8日的欠条上面签字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2008年11月19日的欠条上面仅仅有被告王朋一个人的签名,没有证据证明是因公支出,该笔款项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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