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郭某仁、庞某娜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刑终469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20年5月份,郭某仁从庞某娜处购买了《河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解析与检测》406套(每套14册,共计5684册),以每套100元的价格销售到汝阳县城关镇第三初级中学。2020年6月19日,汝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会同市支队一大队在汝阳县城关镇第三初级中学进行检查时,依法扣押了该批出版物。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该批出版物系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仁、庞某娜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仁、庞某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处被告人郭某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庞某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仁、庞某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出版盗版图书是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低廉的制作成本导致图书质量低劣,既扰乱了国家对图书市场的管理秩序,又侵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涉案图书为学生考试用书,对学生学习造成误导甚至影响一生,性质恶劣。本案对所有被告人均判决了实体刑,进一步加大了打击盗版图书类违法行为的力度,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