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青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市开发区叁陆玖商行行政复议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行初385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行终1124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2日接到杏花村汾酒公司举报,对叁陆玖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立案调查,共查获涉案商品654件。该商品是青汾实业公司生产的“青汾”牌白酒,由叁陆玖商行于2019年9月21日从青汾实业公司购进。2020年7月27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驻市监罚字(2020)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青汾实业公司在第11194406和第11194373号“青汾”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在商品包装箱和白酒瓶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青汾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叁陆玖商行销售“青汾”牌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遂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处罚决定。青汾实业公司不服,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25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驻政复决字(2020)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通知青汾实业公司,在处罚决定前亦未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为由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杏花村汾酒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经审理认定,青汾实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青汾”牌白酒,侵犯了杏花村汾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叁陆玖商行销售“青汾”牌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但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未听取青汾实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正当程序,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撤销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果正确,判决驳回杏花村汾酒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裁判作出后,杏花村汾酒公司、青汾实业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在依法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也要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本案在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侵权认定的同时,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积极引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标准向司法标准看齐,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和法治化,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