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鄢陵县沐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某花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河南四季春公司是“四季春1号”紫荆树品种权人,鄢陵县沐雨公司、王某花通过在普通的紫荆树上嫁接“四季春1号”枝条的形式,繁育“四季春1号”并对外销售,构成了对河南四季春公司植物新品种所有权的侵犯,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鄢陵县沐雨公司称其载种的系普通紫荆,并非案涉“四季春1号”,各方也均未对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是否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申请鉴定,在缺乏鉴定意见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综合全案证据,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认定侵权成立,判决鄢陵县沐雨公司、王某花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四季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万元和6万元。
典型意义:周期长是知识产权案件维权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难题。而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审理过程中,鉴定结果是判定侵权成立与否的重要依据而被广泛采用,但因相关鉴定周期长、成本高、机构少,直接影响审判效率。本案中,为降低对鉴定结果的依赖,法院通过全面分析被诉侵权人在公证书中对侵权事实的自认,结合现场勘验,对控侵权行为予以综合认定,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对于处理类似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