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某辉、李某尚、孙某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5月份期间,韩某辉、李某尚、孙某琴为牟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裕丰303、登海605、农大372、良玉99、中科玉505、迪卡653玉米种,仍然通过微信、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具体为韩某辉通过微信联系销售给李某尚、李某尚招募业务员孙某琴等人通过“惠农网”等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后经河南华颖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韩某辉销售给李某尚裕丰303等六个产品共69078袋,销售金额1299530元,非法获利69078元。李某尚销售裕丰303等六个产品共69078袋,销售金额为2397249.28元,非法获利1098080.28元。孙某琴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裕丰303等六个产品6339袋,销售金额为217085元,非法获利31695元。一审法院以韩某辉、李某尚、孙某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合计近120万元。韩某辉、李某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效益和农村稳定。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处理“农资打假”案件,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本案三被告人明知所售种子系三无产品依然销售,坑农害农,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种业安全、护航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