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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26国际禁毒日”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2-06-28 15:43:35


    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伪造病人病历非法套购精麻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贩卖牟利,利用伪造的病人病历,在云南省某八家医院共套购6010片盐酸哌替啶片(50mg /片) 、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1088 片(20ug /片)。

    被告人喻某某系云南省泸西县某医院医生,2020年6月至10月间,喻某某明知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国家医药部门管制的精麻药品,受被告人李某某之托,在病人李某、王某等人及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们的身份在该医院帮助李某某套购216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 20ug/片),由李某某用快递寄回河南省台前县贩卖给吸毒人员。2020年11月16日,民警在喻某某办公室内查获12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

    (二)裁判结果

    台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套购国家医药部门管制的精麻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等贩卖给吸毒人员牟利,数量大;被告人喻某某违反规定,利用他人病例非法套购国家医药部门管制的精麻药品提供给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并从中获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归案后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梨梨    

文章出处:来源于: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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