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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26国际禁毒日”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2-06-28 16:02:31


    孙某贩卖毒品案——向吸毒人员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孙某明知陈某某为吸毒人员,仍以8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2粒氯硝西泮。同年12月22日,孙某被抓获,沁阳市公安局从孙某轿车内查获含阿普唑仑成分的药片20粒净重1.4克,含佐匹克隆成分的药片7粒净重0.7克,含唑吡坦成分的药片7粒净重0.91

    克。上述药品均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二)裁判结果

    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陈某某为吸毒人员,仍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作为毒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预交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梨梨    

文章出处:来源于: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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