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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26国际禁毒日”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2-06-28 16:03:55


    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假释考验期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荆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荆某某被送交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2020年7月3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刑更8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荆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在假释考验期内,2021年1月18日至2月28日,被告人荆某某在其三门峡市湖滨区租住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尚某某、李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其中,容留尚某某吸毒6次,容留李某某吸毒2次。

    (二)裁判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荆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刑更821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荆某某予以假释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荆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先前所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荆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三门峡中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判生效。

责任编辑:梨梨    

文章出处:来源于: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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