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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26国际禁毒日”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2-06-28 16:04:54


    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幼苗数量大,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9年秋,被告人侯某某在路上捡到两个大烟壳,回家后把大烟壳里面的种子全部撒到自家老院菜地内。2020年3月9日,延津县公安局丰庄派出所民警发现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有人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侯某某主动到现场并承认系其所种。民警当场将处于生长期的罂粟幼苗铲除并进行了清点,侯某某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4800株。

    (二)裁判结果

    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幼苗48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侯某某种植罂粟被发觉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侯某某认罪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最终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侯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责任编辑:梨梨    

文章出处:来源于: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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