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省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八】

发布时间:2022-06-27 16:05:51


                                ​​八、洪宗英非法经营、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宗英等人组织运营、客服、技术等人员至菲律宾,开发、管理、运营、维护“袋鼠支付”“九州支付”“蜂鸟支付”等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并按照结算金额的比例获取佣金。其中“蜂鸟平台”“九州平台”为资金代付平台,“袋鼠支付”为资金代收平台。跑分平台以高额佣金为饵在国内招募人员在平台实名注册并充值缴纳押金充当跑分码商,使用码商提交给平台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账户接收赌资、诈骗资金,通过小金额跑分将资金化整为零,以虚构交易方式将资金转移至赌博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指定的账户。2020年5月至10月,“袋鼠支付”平台累计实名注册人员1411人,注册码商账号3131个,上传银行卡8673张、收款二维码18760个,为赌博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3亿余元,非法获利535万余元。

    “袋鼠支付”平台还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袋鼠支付”平台有839张银行卡先后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已查实的电信诈骗案件3395起诈骗金额4555万余元,其中直接接收诈骗资金235万余元。在大量涉案银行卡因电信网络诈骗被依法冻结时,平台以账户会定期解冻为由安抚码商继续抢单跑分,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配合模式,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造成大量被骗资金被转移。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一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宗英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洪宗英明知是诈骗资金,为诈骗团伙骗取他人财物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洪宗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洪宗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六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跑分平台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赌博犯罪团伙“洗钱”的典型案例。信息网络犯罪多为贪利型犯罪,其最终获取收益需要借助各种网络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完成收款、转账、取现等活动。跑分平台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大肆招募码商,利用码商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接收非法资金,通过小金额跑分方式将非法资金化整为零,采取虚构交易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逃避国家有关部门监管和打击。本案中,洪宗英等人搭建跑分平台,为多个跨境赌博犯罪团伙提供资金接收转移服务,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共犯,择重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共犯、非法经营罪,择重以诈骗罪处理,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的精神。与本案关联的码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案件部分已判决。广大群众要充分认清跑分平台以高额佣金为诱饵,组织发展人员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切勿出租、出售银行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非法从事跑分活动。​​​​

责任编辑:梨梨    

文章出处:来源于:豫法阳光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99878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