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何超沂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底,被告人何超沂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联系赵海泉(另案处理)合作实施电信诈骗,何超沂负责洗钱即向赵海泉一方现金垫资(“摆现”),提供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并将洗白后的资金交给赵海泉,赵海泉支付报酬。2020年11月1日,何超沂与赵海泉对接后,指使被告人陈启明等人携带现金到广西梧州,组织吕富鹏(另案处理)、杨文闯等人在福建省仙游县一酒店洗钱,被告人赵汝明通过蝙蝠聊天群向赵海泉等人发送接收诈骗资金的银行卡信息、统计进账并看管银行卡持卡人,11月2日共进账诈骗资金379999元;11月3日共进账诈骗资金1257967元。11月4日,因陈启明等人携带现金不足,被告人谢志华等人将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洗白后的赃款58万元送至广西梧州,与陈启明等人一起将现金交给赵海泉等人。何超沂等人共获利20余万元。
2020年10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钟立等人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将银行卡提供给刘瑞(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刘瑞等人利用钟立等人提供的银行卡、手机操作银行转账,钟立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刷脸验证服务配合刘瑞等人转移赃款,共获得租金1200元。经查,涉案银行卡共流入诈骗资金4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超沂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结算工具、帮助转移诈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钟立等人非法出租信用卡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刷脸验证服务配合他人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超沂等人十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钟立等人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洗钱帮助典型案例。诈骗资金接收转移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一环,也是司法机关深入推进“断卡”专项行动、着力斩断诈骗犯罪帮助链条的重点工作。本案中,被告人何超沂等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事前通谋,收集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诈骗资金,负责洗白赃款,与诈骗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被告人钟立等人非法出租信用卡后,明知是犯罪所得,又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配合他人转移赃款,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主观故意内容的明显不同,及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精准打击、全链条纵深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