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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六】

发布时间:2022-06-27 16:14:38


                                   ​​六、孙某某等7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份开始,乐之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品牌授权”能力的情况下,开展虚假“品牌授权”业务。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在负责人赵军强(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指挥下,使用个人网络账号在淘宝、旺旺、千牛上寻找淘宝店铺卖家,虚构购买“品牌授权”服务可以避免淘宝稽查、有效防止品牌方投诉及处理售假违规等事实,诱骗被害人支付服务费购买“品牌授权”服务,后使用技术手段,使被害人的淘宝店铺部分在售商品上显示仅店主可见的“经销”字样,实际上淘宝店铺仍会因销售未授权商品而被品牌方及买家投诉,进而被淘宝官方封店或降级。赵军强等人完成虚假品牌授权业务335单,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54515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展虚假“品牌授权”业务,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且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退出涉案赃款,对被告人孙某某等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贾某某等人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五个月,均依法适用缓刑。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紧蹭经济热点,采取网络公司运营方式,招募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对组织领导者依法应予严惩。同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法定、酌情从宽情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均依法适用了缓刑。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加强家庭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梨梨    

文章出处:来源于: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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