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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霸占“丈夫”死亡赔偿款 “妻子”携遗腹子告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0-09-16 08:21:13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非婚同居的“丈夫”在外打工不幸身亡,父母竟将其巨额赔偿款一手把揽。“妻子”赵秋多次要求分割无果,无奈之下,携遗腹子将“公婆”起诉到法院。2010年9月13日,接到判决书的赵秋特意来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她激动地说:“是法律给了俺和女儿新生活的希望。”

    2008年农历十二月初十,家住兰考县葡萄架乡的赵秋与该县张君墓镇的李亮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幸福的生活没有持续多久,2009年7月11日,在北京某工地打工的李亮躲雨时不慎掉入深坑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有孕在身的赵秋悲痛欲绝,生不如死。7月14日,工地负责人与赵秋及李亮的父母李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给他们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共计260000元。工地负责人预先支付给李某、王某10000元现金,下余250000元由二人存入银行。其后,李某、王某为儿子李亮办理了丧葬事宜。

    从北京回家后,赵秋一直在娘家居住,为了给未出生的孩子增加营养和准备衣物,她多次向李某、王某索要部分赔偿款,却仅得到300元。2009年10月15日,赵秋在医院生下一女,“公婆”也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饱受人情冷暖的赵秋经过深思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和女儿一起将李某、王某诉至兰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抚养费134006.40元,分割下剩赔偿款的一半62996.80元,两项共计197003.20元。

    李某、王某答辩称,原告与二被告之子并没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不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其没有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有关权利的资格。

    兰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秋、被告李某、王某与工地负责人达成的协议有效并已完全履行,协议上的赔偿项目应包含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因原告赵秋与李亮没有办理结婚证,死亡赔偿金赵秋不应分配,应由其遗腹子与被告李某、王某平均分配。因李亮的死亡对赵秋精神上也造成了伤害,因此精神抚慰金应由原告赵秋、赵小某(遗腹子)、被告李某、王某平均分配为宜。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依法计算相关赔偿款数额,判决被告人李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小某(遗腹子)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9721.66元,给付原告赵秋精神抚慰金22332.33元(扣除已支付的300元)。

责任编辑:赵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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