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股东会决议”和“人员薪资单”能否起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效果?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焦作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某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股东会决议”和“人员薪资单”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24日,焦作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聘任原告张某为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公司及其他股东在决议上签字、盖章。张某及公司签字、盖章的人员薪资单显示,张某入职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工资18000元,试用期3个月。2022年2月23日,张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焦作中站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张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张某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和人员薪资单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张某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试用期、工资待遇等,且该股东会决议和人员薪资单上均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劳动者张某的签字认可,该两份文件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基本实现了法律规定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张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焦作中院终审维持原判。